项目编号 | 220500--WW-CF-064 | ||||||||||||||||
项目名称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
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 | ||||||||||||||||
项目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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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4 号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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