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220500-WW-QR-001 | ||||||||||||||||
项目名称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
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
项目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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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2001年6月13日)第十五条 | ||||||||||||||||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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